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8********,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住南京市建某某**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云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地名京附近时,与路边停靠车辆发生碰擦,造成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检测,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某某**路**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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