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乡**村**队**号,现住南宁市**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桂A****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蓉茉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蓉茉大道凤岭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秦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8.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秦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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