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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4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街**号,现住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中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00时37许,被告人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从莱州市山东镁矿住宅小区出发,并自荣乌高速莱州收费站上高速行驶,后转至青新高速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处,发生单方车损事故。经血液检测,秦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0mg/100ml。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警记录、查获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萍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_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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