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的小型轿车,沿泗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小区时,与停放在小区路边的皖******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刘某某发生争执,泗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出警处置,对被告人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37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6mg/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五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