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大竹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晚22时45分,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大竹县竹阳镇煌歌大道依法对过往车辆检查,将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告人秦某某挡获,对其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3.7mg/100ml。2020年4月30日,四川华达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学斌
检察官助理:姜侠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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