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场,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被告人秦某某曾因嫖娼于2013年11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左右,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2****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南通市长泰路荣盛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4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任亮
检察官助理:金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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