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1********,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乡**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黑色,车牌号:京N****1)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石门苑小区北侧时,与任某某等四人发生冲突,后被查获。
经检验,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道慧
检察官助理:刘志敏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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