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巧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5日13时许,秦某某在玉容餐馆饮酒后,驾驶川******重型自卸货车至巧某某**镇街上时被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5.8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发亮

检察官助理:夏婷

2021年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