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彭小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付某某在丰都县高家镇广场一家烧烤店吃烧烤并饮酒。酒后秦某某无证驾驶渝A7****号小型轿车从高家镇广场附近出发往**镇焦某某家,后搭载焦某某往高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玉溪码头三岔路口时与巡逻警车会车,秦某某弃车藏匿。民警遂将渝A7****号小型轿车开到高家镇派出所并将焦某某带至高家镇派出所了解情况。后秦某某步行至高家镇派出所欲解决其与焦某某之间的情感纠纷。民警在询问时发现秦某某有酒驾嫌疑,遂与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联系,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对秦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将秦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所鉴定,从秦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所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1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秦某某抽取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龙正宗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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