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路**小区**号院**单元**号,住本市雁塔区**小区**。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陕A****V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先锋二路十字时,被交警未央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42.0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315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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