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豫B****0小型轿车由谷城县石花镇往南河镇方向行驶,行至S368省道38公里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秦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2.3mg/100m1,依法将秦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1月27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5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7.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9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