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豫E****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镇***乡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镇***村"**家宴"西6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豫G****9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发生争执。滑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随即将双方驾驶员带至滑县**乡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与对方达成私了协议,赔偿对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车辆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私了协议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