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0号小型轿车沿陵沁线由西向东行至凤城镇卧庄村郭庄路段时,车辆前部撞于前方邢某某停在路边的晋E****5号车左后侧,致邢车向前行驶又撞于陈某某停在路口内的晋E****5号车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与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柴光明
检 察 官:毕丰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565****。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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