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街道**村**号,住址**。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15时30分许,秦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轿车,沿冠县冠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冠北路郑宋店村路段时被冠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1年2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