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皖舒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路**公寓小区**室。2012年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A*****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南侧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查扣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3个月10天,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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