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工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与湖北路交汇处左转弯时,其车辆前部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凯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40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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