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16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乡**村**组**号(以上系自报)。2018年5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0日凌晨0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市岐江公路由沙溪往古镇方向行驶,途径岐江公路横栏镇长安南路政府对开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并搭载谢某某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两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事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5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分别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380854****)。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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