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在本市长安区**街**,无业。2017年因记满十二分,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经开大队吊销。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陕******号奥迪牌小车在本市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1.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材料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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