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2********,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至汝阳县城关镇隆盛路与杜鹃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秦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师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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