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饮酒驾车,2018年8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皖******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内环北路与新庐巢路交口处被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前科信息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著作
检察官助理 许木云
2021年1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539508****。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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