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05******,汉族,小学肄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汤阴县**镇**村拾得被害人程英只银行卡一张,随后被告人秦某某持该银行卡至汤阴县韩庄镇烟草公司南侧ATM机器多次从该卡内取款,共计取款7100元。
案发后秦某某主动退还赃款,并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煜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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