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阳区**村,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榆林高新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归自己使用,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18年透支本金95527.03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拒不归还所欠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已偿还所欠本金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809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