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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组**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猎头搜”网站(域名www.lietousou.com)上注册账号后,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遂在上述网站上传未经授权的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等公司员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职务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8237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公民个人信息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联系:1898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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