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家属院;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份以来,在安阳市龙安区**家属楼,被告人秦某某从网上通过微信或QQ发布出售实名认证的手机卡信息,当有人购买时,被告人秦某某通过网上收购实名认证的手机卡予以销售;经北京京润信会计事务所审计:秦某某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12日期间,非法售卖实名认证手机卡实际收入109404.00元,购买实名认证手机卡实际支出92264.26元,盈利合计1713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威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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