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168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大市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被告人秦某某曾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于2010年10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于2012年6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6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于2013年9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江阴通过张贴小广告的形式宣传自己可以制作假证,后徐某某(另案处理) 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通过广告联系被告人秦某某帮其伪造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存单,后被告人秦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一张面额为人民币5万元、凭证号024755618的中国工商银行存单,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存单查询记录、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伪造银行存单,面额在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敏
检察官助理:沐莉敏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大市场。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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