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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镇,现住吉林省和龙市**小区**单元**号,无职业。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6月25日被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于法定期限内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办证人员,提供自己原先驾驶证和照片的方式,以自己的身份伪造了一个C1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6月25日14时30分许,秦某某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H****8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珲乌高速公路延吉西高速收费站时,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单、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单、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物证:机动车驾驶证;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伪造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雄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龙市。

2.移送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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