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0********,汉族,中专文化,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楼**号楼**单元**室,系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人。2013年7月8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9年9月4日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伪造鸡西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并使用该印章对外签署合同,导致鸡西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被起诉,并判决付连带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9日以电话方式传唤被告人秦某某至鸡东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水泥销售合同、龙江银行提供的开户档案、鸡西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和解协议、撤销申请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私刻其他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少铎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西市鸡冠区**委**楼**号楼**单元**室其家中,联系电话1376364****。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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