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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伪证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号,现住任丘市**村,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伪证罪,被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任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庞某某诈骗一案时,秦某某在明知证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在任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取证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隐瞒事实真相,意图陷害他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石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华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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