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 1987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 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秦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聊天软件****。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经被告人秦某某介绍,卖淫违法人员张某某与嫖娼违法人员陈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发生卖淫嫖娼行为,陈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500元,秦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1月5日13时许,经被告人秦某某介绍,卖淫违法人员王某某与嫖娼违法人员侯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侯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500元,秦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公安机关于同年1月7日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实被告人秦某某的身份、到案及立功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三部手机均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3.卖淫违法人员张某某、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实2019年12月18日,二人经被告人秦某某介绍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
4.卖淫违法人员王某某、某某某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实2020年1月5日,二人经被告人秦某某介绍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卖淫嫖娼人员陈某某、侯某某、王某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涵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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