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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医院南侧,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蒙G******号豪泺牌重型仓栅式货车, 沿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宏磊农副产品收购部东侧的便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S304线T型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时,与在S304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唐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的蒙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相撞,致驾驶人唐某甲及乘座蒙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的白某甲、邰某甲三人当场死亡。

经检验,被害人白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邰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唐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检验,被害人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51.90mg/100ml。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被害人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绿色仓栅式货车一辆、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122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测结果;3.证人证言:证人邰某乙、唐某乙、白某乙、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与唐某甲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委托尚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医院南侧。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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