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慕某某),沿G309线由南向北下坡行驶至1586KM+500M左向弯道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右侧,致秦某某、慕某某二人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慕某某后经镇原县智慧残疾人康复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2月18日,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镇)公(司)鉴(法病)字【2020】第5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慕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2月25日,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慕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焦某某、任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永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联系电话1879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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