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兰州市安宁区**佳园**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AD****号小型轿车沿北滨河西路行驶至都市春天园路口时,与郎某某驾驶的鲁Q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秦某某已赔偿郎某某车辆维修费1400元。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郎某某无责任。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殷 路
检察官助理:李耀星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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