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盱眙县淮河街道由东向西往管仲镇方向行驶,13时许,至盱眙县淮河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因对前方路面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撞到右前方行人时某某,造成被害人时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犯罪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3.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现场图;
5.盱眙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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