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凉州区**镇**村委会主任,凉州区**镇第**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武威市凉州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甘HM****号白色“捷达”小型汽车,沿凉州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苑北侧什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至武威市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4月24日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27日,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的甘HM****号小型汽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事发前的车速范围为76.5km/h-79.7km/h。2020年5月12日,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5月28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驾驶人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秦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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