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9曰09时许,秦某某驾驶蒙D8****号客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敖某某**乡**村**组郭某某家门前公路时,因超速行驶,与南侧路外头东尾西停着郭某某的蒙D4****号货车相撞,致蒙D8****号客车乘车人秦某某之母史某某受伤,经敖某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敖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秦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冰雪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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