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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苏******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滕州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市**镇**村东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孙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孙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孙某某系因碰摔辗轧致颅脑开放性损伤、胸腹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电话报警并等候,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孙某甲证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聪

徐可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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