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27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2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牌照皖AD****轻型普通货车,前往安大公路附近施工现场上班,由西向东行驶至宝某某302县道与101县道交汇路口东边50米处,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在路南边步行的被害人沈某甲发生碰撞,致沈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宝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沈某甲系车祸致多发性损伤死亡。宝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宝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