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牌照皖AD****轻型普通货车,前往安大公路附近施工现场上班,由西向东行驶至宝某某302县道与101县道交汇路口东边50米处,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在路南边步行的被害人沈某甲发生碰撞,致沈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宝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沈某甲系车祸致多发性损伤死亡。宝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宝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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