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当涂县姑孰镇**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姑孰镇**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7时16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当涂县红旗南路由北向南行至与银黄西路交叉口处时,车前部左侧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17时26分,倒地状态的二轮电动车被钱某某驾驶的皖E**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徐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海涛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当涂县姑孰镇**社区**自然村**号,联系方式1525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明细》《量刑协商结果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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