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乡**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10时20分许,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B****7“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别九路骑跨道路中心以每小时59公里的速度由南向北行驶至别九路2公里700米处,适有周某某驾驶天津6107451号电动自行车(载朱某某)在其右前方(道路东侧边缘)同向行驶,纪某某驾驶冀B****W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东侧边缘未开启左转向灯起步由南向北缓慢行驶,秦某某驾车超越周某某、纪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遇付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D****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别九路以每小时41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驶来,秦某某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制动过程中致使车辆变向,车头朝西北,车尾朝东南斜停在对头车道内,付某某发现情况向左侧躲闪过程中,其车右侧前部碰撞秦某某车右侧后部,车辆前侧偏右下部碰撞并碾压周某某驾驶的车前部及周某某、朱某某身体,车辆前侧右上碰撞张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路下的津G****8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死亡、朱某某受伤及四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失构成重伤一级,周某某符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田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田

检察官助理:孟雪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