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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昭阳区**路上由西向东行驶,06时39分许,当车行驶至**路**停车场门口处时,该车左前位置与在**路同向行走的行人康某某相撞,造成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参与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2018年10月6日17时30分许,康某某经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康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已与被害人康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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