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川M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雁江区城南大道方向往雁江区东福小区四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蜀国传火锅店外时,因观察不周、避让不及与横穿马路的受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资阳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资求真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30号、华科所[2020]机鉴字资阳一大队07032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光盘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书记员:刘雨洁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楼**号,电话:1528320****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