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9时3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无号牌徐工重型货车,在登封市大冶镇乡村道路东施村村道王楼水泥厂料库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沿该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瑞峰驾驶的新日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并胸部开放性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苗永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