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搭乘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3人从炎陵县霞阳镇往中村瑶族乡龙井村烂泥湖组方向行驶,在中村瑶族乡龙井村苏河洲林道路口又搭乘周某某、鞠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董某甲5人(其中周某某、鞠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谭某某站在货厢)继续往烂泥湖山场方向行驶。被告人秦某某在林道路段上坡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后滑坠入路边山崖,造成董某甲当场死亡,周某某、鞠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6人受伤,湘******轻型普通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1日,鞠某甲因治疗无效死亡。2020年9月28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因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失血休克等多发性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10日,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董某甲家属80000元。2020年7月18日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陈某甲自愿放弃伤情鉴定和赔偿,并对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党员证明、病情介绍、病程记录、死亡证明、到案经过、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戴某某、彭某某、董某乙、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痕迹和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死亡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钟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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