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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6********,汉族,初中肄业,美团外卖配送员,租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村(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月2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豫MN****号小型客车,载被害人曹某某,沿三门峡市快速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快速通道六峰路口西侧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PS****(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致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秦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三门峡安比车辆鉴定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技术状况的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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