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8时41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沿正定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酒店北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鲍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乘车人)李某某、罗某某受伤,鲍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秦某某留在现场拨打120、110电话。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事故中,秦某某负主要责任,鲍某某负次要责任,罗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戎振学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