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一次补充侦查,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一次补充侦查结束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豫HQ****号“长城”牌小型汽车,沿1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嘉应观西五村路口处时,与同方向左转弯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陟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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