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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0日13时10分,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桂0*****8小型轮式拖拉机,由**碳厂沿**路非机动车道逆向往临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路口路段左侧前车门位置,与由***村往**路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桂H****9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车把手位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秦某某赔偿吕某某家属共计20万元,吕某某家属与秦某某达成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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