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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区**镇**村**队**,住中卫市**区**镇**小区**楼,司机。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宁E****1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E****1挂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平罗县红崖子工业园区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唐电厂生活区北门对面处时,与行人冯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系遭受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秦某某与冯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其人民币709712.45元,并取得其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470965****)。

2.侦查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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