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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秦某某无证驾驶川小型面包车,自**村5组往火石村方向行驶,10时18分许行驶至三小路(火石—**村)1公里200米处,由于秦某某措施失当在道路右侧边沿碰撞并碾压宋某某,造成宋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鼎诚凉山司鉴[2019]病鉴字第011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会东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2.黄某某、李某某、袁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泽禹

2020年4月16

附: 1.起诉书10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附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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