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道交汇处时,与行人姜某某相撞,致姜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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